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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水务(农林水)局,灞桥区秦保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涉水事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推动城乡融合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西安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

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水务局

2024年3月21日

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推动城乡融合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7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委办、政府办印发的《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二条在西安市辖区内从事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小型水利设施使用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五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交易方式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交易条件和程序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出让方可以直接向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使用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

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二)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方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

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使用权是集体的或者企业的,提供同意受让的内部

决议或批复文件;使用权是个人的,提供含权属共有人签字的自愿流转情况说明;

(五)出让方的标的物法定权属证明;

(六)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七)流转交易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

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

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审核合规后制作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标的基本情况、使用权出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情形)、交易条件、出让价格、交易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披露信息可在交易机构网站、乡镇(街道)公告栏、村务公告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信息,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交易机构网站首次信息公告日为起始日。

挂牌期间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的,出让方必须在公告时间截止前 3 个工作日将变更或取消内容报流转交易机构,经审核后在原发布网站进行公告并通知已报名人,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条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受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流转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流转后使用权是集体的或者企业的,提供同意受让的内部决议或批复文件;流转后使用权是个人的,提供自愿受让情况说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出让方在披露的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确定受让方后,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在项目信息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出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挂牌期间,交易机构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交易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挂牌期间,交易双方如无异议,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

第十四条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机构出具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鉴证书》。《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五条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将交易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交易双方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书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属于集体的,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镇街政府批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流转交易须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

第十八条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属于集体的,流转交易收益纳入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属于企业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企业所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在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流转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流转

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由各级流转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各级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条在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流转交易机构或者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及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水务局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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