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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交易管理化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媒介。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明确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多次提及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2023年9月20日,十四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研究审议了《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11月7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文件明确应进必进类和鼓励类的交易目录,要求由市水务局研究制定全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交易管理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为实现更高水平的乡村振兴,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农村资源资本化,挖掘转化农村资源资产的资本价值,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壮大我市村集体经济,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我市城乡融合要素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三、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3号)、《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农发〔2020〕82号)、《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市办字〔2023〕192号)以等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四章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共5条,陈述《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二)交易条件和程序。本章共11条,主要内容是申请交易时双方应提交的资料、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符合的要求,交易方式,交易合同和鉴证书明确事项。

(三)行为规范。本章共6条,明确了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化管理、终止(中止)交易进行规范。

(四)附则。本章共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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