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头部
导航nav

周至县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日前,周至县出台印发了《周至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河道采砂。
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1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办法中规定,周至县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
渭河段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县境内其他河流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河道禁采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水工程,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为禁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河道砂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分段或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单位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办法要求: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并经受理申请的机关审查、颁发采砂许可证后才可从事河道采砂。
办法重点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了规范。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砂石料堆放地点作业,随时清除或复平弃料堆体,不得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禁采期采砂机械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同时,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的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供稿:刘驰军)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