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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下月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应将水质检测结果公示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完成修改并正式公布,新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其中包括,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等。

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抽检水质,应当现场取样。发现水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当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门。

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将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文件:市政府令[2020]142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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