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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是个什么“权”? 重磅科普贴来啦!

—— 水权是什么?——


对于水权的概念,目前仍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类,即“一权说”“二权说”和“多权说”。“一权说”认为水权是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二权说”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多权说”认为水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处分权等组成的所有权利集合。
  但总的来看,广义上的水权是各种权利的集合,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处置等各项权利的总称;而狭义的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我国及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些国家,水权主要指依法对地表水、地下水所取得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权、收益权等。取得水权的用水,水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明确规定拥有水权者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 为什么要进行水权改革?—


  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加之气候变化影响,不少地方的用水量已接近甚至超过总量控制上限,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解决用水难题,用制度倒逼节约用水已成为日益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水资源的供不应求催生了水权改革。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这是我国达成的第一笔水权交易。双方协议约定,由义乌每年支付500万元费用向东阳买水,这正是义乌城市化进程缺水所致。像义乌这样希望通过水权转让获得用水权利的需求,在一些地方仍然很强烈。然而,现行的水资源配置制度不能完全满足这些实践需求,因此要进行水权改革。
  

— 水权改革改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为水权改革指明了方向。水权改革就是要改变过去政府对水资源配置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取水用户的完全行政配置体系,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两手发力”,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国家水权制度体系,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用“市场之手”保护生命之水。
  

— 水权改革试点情况 —


  2014年以来,水利部选取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7个省(自治区),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试点。河北、新疆、山东、山西、陕西、浙江等省(自治区)结合地方实际,也开展了省级水权改革探索。
  2017年11月24日,宁夏水权试点通过水利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联合验收,成为全国首个通过验收的水权试点。目前,7个省(自治区)全国水权试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水权确权方面,试点工作明确了“确什么权、怎么确权”的问题;在水权交易方面,建立了水权交易平台,探索形成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水权交易模式;在制度建设方面,初步建立了水权确权、交易、监管等制度。
  

水权确权


  通过全国水权试点工作,基本探明了水权确权的4个步骤:一是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将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县,作为刚性约束;二是明确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水量份额,作为确权水量的边界约束;三是在留足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前提下,明确农业、工业用水户可用水量;四是发放水权证确认农业用水水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确认工业用水水权。
  

水权交易


  2016年6月28日,中国水权交易所在北京正式成立,实现了公开挂牌、单向竞价、成交公示等交易功能,标志着我国有了一个国家级的水权交易平台,我国水权交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17年年底,中国水权交易所累计促成15单水权交易,交易水量达到8.76亿立方米。
  除了建设交易平台之外,各试点还探索形成了区域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水权交易模式。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巴彦淖尔市跨盟市水权转让,通过农业节水落实水权交易指标1.2亿立方米,35个工业项目有了用水指标,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满足了工业新增用水需求。
  

水权制度建设


  开展水权改革以来,水利部相继出台印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的指导意见》等水权制度,明确了水权交易类型、程序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各试点地区也出台了一批制度办法,宁夏、江西将水权确权和交易纳入了水资源条例,广东省出台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出台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办法、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盘活水权指标。水权制度的日趋完善,为水权改革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

相关链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5/22/content_50756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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