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该《通知》精神,市水务局认真制订了《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4年4月颁布,试行期2年。目前,试行期结束,按照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做好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函》,结合《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实际,我局起草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实现更高水平的乡村振兴,促进全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自由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全面推动西安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市水务局制定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政策体系。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陕西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
三是实现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资源资本化,挖掘转化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资源资产的资本价值,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壮大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大幅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我市农村“三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要素单项流出的局面。
四是《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制订《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后续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撑。
二、修订的过程和依据
依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4月颁布,试行期2年),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突出了融合要素交易的公益性、功能性,最大限度地挖掘了融合要素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资源价值潜力。
在制订过程中,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了中省市相关文件,深刻把握文件内涵。在与市法制局、市农业农村局沟通的基础上,结合《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试行2年,试行期间共计交易4宗,交易无障碍、无投诉、无纠纷的情况,我局起草完成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广泛征求各区县、开发区水务部门意见和建议,未收到需要修改的反馈意见,此后将《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西安水务网络平台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告期30天,未收到反馈意见。随后,我们对接局审批处(负责法规审批),取得了实施《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我局专职律师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在市水务局专家库抽选3位专家,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形成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就《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事宜,经局党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比《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次制订的《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改之处主要有两处:
一是在试行办法中的第一章第一条中增加了“在《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两年试行的基础上”,表明该试行办法已试行2年,本次是在试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是将试行办法中的第四章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修改依据是《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
《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条款和内容与《西安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同。
西安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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