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于2007年制定,并于2020年、2024年由市人大统一修正,在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生态效益显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不断丰富,内涵不断延伸,所面临的管理对象及行为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新的涉水上层法律法规不断颁布,2021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地下水管理需要,与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条例》修订是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过程和依据
2023年7月,《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纳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市司法局指导下,开始了《条例》的修订案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市级部门、基层水利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到武汉、郑州、济南等城市进行了调研,参考研究了大量其他省、市地下水管理的规定。
就《条例》草案,市水务局内部进行了3次讨论,又邀请了省水利厅、水资源专家、法律专家讨论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级部门、区县和开发区、市水务局相关处室、取水户和社会面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37条,采纳13条,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后,形成了《西安市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拟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依据拟增加《地下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增加地下水的定义、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增加宣传教育内容。
(二)调查与规划方面
细化明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在调查与规划方面的职责,使部门职责可操作性更强。根据国家、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级无权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且国家、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此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删除禁采区、限采区规定方面的条款。
(三)关于审批权和管理权限方面
现行《条例》规定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的地下水审批权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不明确。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等要求,本次拟将地下水审批和管理权限明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至各区和相关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现行《条例》规定承建地下水凿井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规定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上位法予以调整。
(四)关于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监管方面
中、省条例的基础上,本次拟增加疏干排水保护利用与监管的有关规定。
(五)地热水、矿泉水管理和地热能利用方面
在中、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地热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西安市实际,本次拟明确地热水、矿泉水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内容,细化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
(六)应急备用井管理问题
在中、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应急备用井管理的基础上,为增强法律可操作性,本次拟增加应急自备井审批与监管、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七)法律责任
现行条例与《地下水管理条例》《黄河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对法律责任的部分规定不一致,本次根据上位法进行修订。
(八)附则
结合西安市实际,增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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