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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务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负责处室

  (单位)

1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大纲、规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的项目业主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规划计划处

2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3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22日,第49号令修订)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4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七条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5

对水库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小型水库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

建设与运行管理处

6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检查

二次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供水管理处

7

对县城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县城供水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五)项接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供水管理处

8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供水管理处

9

对单位取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10

对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取用水户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49、70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2、28、32、33、43、50、53、54、55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第136号令);《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1〕84号)

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11

对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当年在建审批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12

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1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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