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规定,现将氵皂河城市段、黑河金盆水库等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氵皂河城市段
1.管理范围
氵皂河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间的渠道、水域及堤防外坡脚线向外不小于10米(护岸段从内堤沿起算)区域,已征地范围大于10米的,以现征地范围为准。
2.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至其向外延伸10米之间区域。
(二)沣惠渠
1.管理范围
(1)渠首引水枢纽
渠首引水枢纽:自坝脚线向上游延伸6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左右岸自坝两端向外各延伸12米之间区域。
仪祉湖:沣一干渠以西部分以湖边道路外边线向外延伸1米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沣一干渠以东部分以湖边道路外边线向外1.6米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沣惠渠渠道
①沣一干渠
仪祉湖—绕城高速段: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5米—9米之间区域。
绕城高速—分水闸段(沣一干末端):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米—10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5米之间区域。
②沣二干渠
分水闸—科技路段: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5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之间区域。
科技路—阿房一路段: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8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7米之间区域。
③沣三干渠
分水闸—氵皂河段: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5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8米之间区域。
汉城湖—漕运明渠段:左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4米、右岸现状或规划渠口线向外延伸6米之间区域。
④渠道管理站
渠道管理站的管理范围为其土地证中所载范围。
2.保护范围
(1)渠首引水枢纽及仪祉湖
渠首引水枢纽:自管理范围线向上游延伸100米、向下游延伸80米、左右岸向外各延伸16米之间区域。
仪祉湖:自管理范围线至其向外延伸50米之间区域。
(2)沣惠渠渠道
沣一干渠:自管理范围线至其向外延伸4米之间区域。
沣二干渠、沣三干渠:自管理范围线至其向外延伸3米之间区域。
(三)黑河金盆水库
1.管理范围
(1)水库
①工程管理范围
大坝上游为坝脚线向上游延伸200米、大坝下游为坝脚线向下游延伸300米、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向外各延伸300米之间区域(右岸向外延伸至2#滑坡体边缘)。
②库区管理范围
将水库已征地边界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坝后引水渠、电站、蔺家湾汇流池
以电站围墙、工程轮廓线、开挖线向外延伸50米界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3)金盆水库管理公司
将金盆水库管理公司围墙外侧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4)大坝下游至黑惠渠渠首上游100米范围内的黑河河道
左岸:上游以宽30米护堤地外边缘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下游段按护岸顶紧邻金盆水库管理公司基地以东征地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右岸:以右岸上坝公路靠山侧边界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5)右岸下游144亩土地
管理范围为土地证所载范围。
2.保护范围
(1)水库
①工程保护范围
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上下游向外延伸500米,两侧向外延伸300米之间区域。
②库区保护范围
以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二级保护区作为库区保护范围。
(2)大坝下游至黑惠渠渠首上游100米范围内的黑河河道
左岸:上游段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25米,下游段保护范围线与管理范围线重合。
右岸: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25米。
(四)黑河输水渠道工程
1.管理范围
箱涵、渡槽以及退水、通气孔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工程占地以外两侧各延伸2米之间区域;七个管理站的管理范围为征地线以内用地,隧洞、倒虹工程不划定管理范围。
2.保护范围
箱涵、渡槽以及退水、通气孔渠等附属建筑物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两侧各延伸5米之间区域;倒虹、隧洞保护范围为工程占地在地面的投影线以外两侧各延伸5米之间区域。倒虹、渡槽跨九条较大河流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上游延伸1000米、下游延伸1500米之间区域。
(五)石砭峪水库及所属水利工程
1.管理范围
(1)水库
①石砭峪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大坝上游为坝脚线向上游延伸150米、下游为坝脚线向下游延伸200米、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向外各延伸100米之间区域。
库区管理范围:水库左岸以大坝至库尾挡水墙(包含740米高程以下库区两侧汇水坡),水库右岸以围网、围墙、防洪挡墙为边缘控制线,无围网、围墙、防洪挡墙段以740米高程等高线为外缘控制线。
②马厂水库
工程管理范围:大坝上游为坝脚线向上游延伸50米、下游为坝脚线向下游延伸100米、左右岸为坝端开挖线向外各延伸20米之间区域,并将左岸管理站包括在内。
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563.41米高程等高线和局部征地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东干渠
渠道管理范围包括渠道本身及两侧外延一定区域,挖方渠道从渠口线外延一定区域,填方渠道为两侧渠堤外坡脚线以内区域,塬边或傍山渠道从开挖线外延一定区域。
以东干渠外延3米,东高干渠外延2米,东高干泵站围墙、房屋轮廓线外延2米,马厂水库退水渠外延2.5米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3)城市供水管(渠)道工程
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和西干渠退水渠从渠口线两侧各外延5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隧洞及进、出口管理范围以开挖线向外延伸10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二级电站处河道滚水坝以上游坝脚线向上延伸30米、下游坝脚线向下延伸50米、左岸以河岸为边界、右岸以公路临水侧之间区域为管理范围。
(4)其他管理设施
①以围墙、工程轮廓线作为石砭峪水库管理大院、甫店管理站、马厂管理站、牛尾沟管理站及院外水泥路、子午管理站、二级电站厂房、石砭峪水库预制厂等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②石砭峪水库管理大院库房管理范围以现状房屋、围墙基础边界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保护范围
(1)水库
①石砭峪水库
工程保护范围:上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100米之间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以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二级保护区作为库区保护范围。
②马厂水库
工程保护范围:上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50米之间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库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300米以内区域。
(2)东干渠
东干渠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东高干渠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3米;东高干泵站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马厂退水渠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4米之间区域。
(3)城市供水管(渠)道工程
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备和西干渠退水渠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10米以内区域;隧洞及进、出口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20米以内区域;二级电站处河道滚水坝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上游延伸40米、下游延伸50米、左右岸各延伸10米之间区域为保护范围。
(4)其他管理设施
①石砭峪水库管理大院、甫店管理站、马厂管理站、牛尾沟管理站及院外水泥路、二级电站厂房等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以内区域。
②石砭峪水库管理大院库房、子午管理站、石砭峪水库预制厂等不划定保护范围。
(六)李家河水库
1.管理范围
(1)水库
①工程管理范围
大坝上游为坝脚线向上游延伸150米、下游为从背水面护坦末端向下游延伸200米、左右岸为从坝端向外各延伸100米之间区域。
②库区管理范围
以正常蓄水位880米高程至回水末端的水域面积与周边向外延伸100米的陆域面积,局部以道路向水侧为边缘控制线。
(2)电站厂房引水发电洞出口、汇流池、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已征地范围及实际管理区域作为管理范围。
(3)交通道路
左、右岸上坝道路以征地范围、实际管理区域及两侧边沿控制范围为管理范围;蓝田至葛牌老公路西侧以河岸临水侧为界、东侧以公路右边沿线之间区域为管理范围;坝后跨河桥梁以桥梁外边线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保护范围
(1)水库
①工程保护范围
上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3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200米之间区域。
②库区保护范围
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河流两岸外延200米的陆域和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全部汇水坡面。
(2)电站厂房引水发电洞出口、汇流池、生产办公生活区不划定保护范围。
(3)交通道路
左、右岸上坝道路及蓝田至葛牌老公路不划定保护范围;坝后跨河桥梁以管理范围线向上游延伸100米、向下游延伸500米为外缘控制线。
(七)李家河水库引水输水管(渠)道
1.管理范围
(1)引水隧洞洞身段不划定管理范围,其他隧洞以隧洞外轮廓线向外2倍洞径长度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挖方渠道、退水渠的管理范围为渠口线、箱涵外边沿线两侧向外延伸3米之间区域,填方段渠道、箱涵管理范围为两侧渠堤外坡脚线以内的区域。
(3)地埋输配水管道不划定管理范围。
(4)白岩沟、老王沟、牛角沟渡槽管理范围从轮廓线向上下游各延伸5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其他渡槽等过沟建筑物管理范围从轮廓线向上下游各延伸2.5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李家沟、孟村桥式倒虹管理范围自墩(柱)基础外沿向外延伸5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5)输配水管(渠)道各种阀井、北干进水前池、北干1#及2#调压池、北干电站厂区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2米—5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闸房、管理房、检查井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2米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渠道分公司大院及5个管理站按实际征地线作为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
2.保护范围
(1)引水隧洞洞身段不划保护范围,其他隧洞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3倍洞径长度。
(2)除退水渠、引岱干渠挖方渠道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4米外,其他渠道、箱涵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
(3)地埋输配水管道以管线两侧各5米之间区域为保护范围。
(4)白岩沟、老王沟、牛角沟渡槽、李家沟、孟村桥式倒虹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上游延伸200米、向下游延伸500米,其他渡槽等过沟建筑物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各延伸4米。
(5)输配水管(渠)道各种阀井、北干进水前池、北干1#及2#调压池、北干电站厂区等附属建筑物及闸房、管理房、检查井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伸5米。渠道分公司大院及5个管理站不划定保护范围。
以上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具体以实际界址点位为准。
二、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