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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我市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西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要求,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据管辖职责,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秦岭保护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状况,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会同水流流经的各区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和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草原进行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属国有单位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市、区(县、开发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级统一部署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9月30日前)。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辖区内的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渭河河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县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以区县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及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月1日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批准和指导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力支持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级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三)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开发区财政保障落实,并负责支出监督。

(四)做好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登记员队伍素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市政函[2020]5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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