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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结合《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市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市办字〔2011〕5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利是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改善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根本保障。“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把水利建设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水资源总量相对不足、水体污染较为严重、防汛减灾体系不够健全、农田水利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需求。因此,“十二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预计投资总额将达到380亿元,是“十一五”时期水利建设投资的4.6倍。水利建设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驻市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职责,积极落实好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把加大对水利建设的融资支持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更加扎实地做好水利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突出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水务改革的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到10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市水资源短缺、洪涝干旱、水污染等重大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国际化大都市要求的现代水务四大体系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十大水利工程,建成“八水绕长安、九湖映古城”的现代化生态型大都市。驻市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业务功能和市场定位,紧紧围绕全市水利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意见》,积极支持全市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千方百计增加信贷投入,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大力助推我市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拓展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渠道
  (一)加大水利建设信贷支持。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使金融机构能够了解全市水利建设项目,掌握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支持我市水利建设金融服务方案,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贷款,支持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和续建项目。针对融资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项目,可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根据水利建设信贷需求特点,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步伐,对已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其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进一步加强与西安水务集团等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合作,确保涉及水利贷款增长速度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水利建设的有效信贷需求得到满足。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快推进西安水务集团上市进程,在资本金、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全市水资源供、污、排、再生水利用和城镇地下水资源一体化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债券和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发挥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以股权投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形式参与水利建设。
  (三)发挥保险对水利建设的支持。进一步密切与驻市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其向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推荐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引导保险资金用于我市水利建设和股权投资。鼓励驻市保险公司积极运用“投资+保险”的合作模式,将水利设施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之内,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与专业风险保障的合力。引导驻市保险公司创新涉水工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业务在水利建设领域的渗透力,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功能。
  (四)积极拓展其他融资渠道。推动辖区信托机构针对我市水利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设计推出相应的信托产品,通过信托贷款、信托股权投资、其他权益类投资等方式引入信托资金。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水利项目担保。探索与金融租赁公司联合开展大型水利建设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充分发挥商会、重点企业在吸引民间投资中的桥梁作用,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BOT、TO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
  四、积极营造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环境
  (一)积极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市、区、县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招商、担保等形式,吸引社会投资机构参与合作,引导民间资本采取入股方式对水利建设进行资本投入,支持鼓励国有大型企业、涉农企业投资兴建水利项目。
  (二)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建立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信贷资金相互配合、共同支持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探索政府补助、参股经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担保融资等新模式,扩大水利建设的资金来源,引导银行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建立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在对驻市金融机构的年度评价奖励中,适当提高水利建设贷款和投资的评价权重,给予相应的奖励表彰,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一些重要但收益水平较低的水利设施贷款,市、区县两级财政可实施贴息政策,减轻承贷主体的经济负担。探索建立对金融机构水利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机制。
  (四)加强信贷政策指导。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水利建设支持力度。督促银行机构落实银政合作协议,提高水利建设的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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