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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西安市水务局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方便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市政办发〔2006〕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组织机构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体实施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职能处室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事务。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
(一)省、市人大通过的我市水法规条例;
(二)市政府发布、批准和转发的涉水方面的规章、政策、方案、通告等;
(三)我局制定的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电开发、河道管理、节约用水、渔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方案、公报等;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
(五)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情况;
(六)市水务局职责;
(七)市水务局处、室职能;
(八)西安水务信息;
(九)反映西安水务事业发展的音像、图片资料;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以及邀请、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通过报刊及《西安水务》内刊、信息刊物、网站、公报等发表信息;
(四)通过公示牌、宣传栏公布信息;
(五)通过档案室查阅信息。
四、各职能处、室的工作
凡有信息公开任务的各职能处、室都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熟悉本处、室信息公开内容事项,明确各类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对外发送,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公正,符合《保密法》规定。
五、信息发布
(一)各职能处室根据本《办法》对已经出台需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梳理,列出目录清单,提出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发布;信息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有关主管领导审定再发布。
(二)各处室提供的信息须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方可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对外传播。
(三)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与各处室负责信息工作的同志要及时沟通,加强联系,确保我局政务信息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报送内容真实准确,报送方式规范有序。
(四)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如有变更、改动要及时通知更换,对过期的信息要及时清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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