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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常见问题解答

一、 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西安市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属于水土保持方案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市级立项、未下放至区(县)、开发区审批的项目;(2)省级立项、下放至市级审批的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区(县)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区(县)、开发区立项的项目;(2)市级立项、下放至区(县)、开发区审批的项目。

其中:(1)根据陕水保发〔2018〕25号文,省级立项,未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级。

(2)根据市政办发〔2019〕45号文,市级立项,未跨区(县)、开发区的风力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开发区。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根据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办水保〔2020〕160号、办水保〔2020〕235号等文件精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两种方式,一种为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一种为非承诺制管理,需要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西安市政务服务网。

四、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西安市水务局市水发〔2021〕526号文件精神,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西咸新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西咸新区外的除外)。

(2)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3)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4)各区县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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