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务局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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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1000133538255/2025-001200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11:42 |
来 源 |
水务局 |
| 内容概述 |
该文档为西安市水务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包含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的收费项目,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明确了收费性质、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 |
发布时间:2025-12-23 11:42
来源:水务局
| 西安市水务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单位:万元 |
| 填报单位: | 西安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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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日期:202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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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西安市水务局 | 西安市水务局 | 行政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收费 |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8464.5元/处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9〕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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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收费 | 居民1.21元/立方米,非居1.57元/立方米,特行1.57元/立方米 |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市物函【2015】133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5】237号) | 由西安水务集团征收 |
| 2 | 西安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参公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收费 | 居民1.21元/立方米,非居1.57元/立方米,特行1.57元/立方米 |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市物函【2015】133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5】237号) | 自备井用水收费 |
| 3 | 西安市水利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 参公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本市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收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张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陕税发〔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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